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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问答: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?  【字体:
    问: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? 

  答: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,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,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。 

  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: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;出租人的身份证明;共有房屋,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;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,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;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,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。 

  其中,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,则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准发给的《房  
屋租赁治安许可证》;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,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《涉外租赁申请表》;出租已抵押房屋的,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。 

  问:什么是不定期租赁? 

  答: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,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租赁期间届满,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,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,租赁期限为不定期。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,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。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不属于不定期租赁。 

  问:什么是房屋转租? 

  答:房屋转租,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,包括以联营、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,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,均为房屋转租。
新闻来源于:[选稿]袁静 [来源]房地产时报
[2006-7-7 8:49:54](9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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